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3號再審聲請人 羅洽裕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呂芳樹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