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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號聲 請 人 吳水

送達地址:台北市○○區○○○路000 號00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統電子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