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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號聲 請 人 林宗達

林詮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裕盛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限期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