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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號聲 請 人 宸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輝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數額,加徵10分之5,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甚明。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3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可資參照。經查,以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113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其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049,058,有相對人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