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參兆國際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