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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親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親字第13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被 告 A02法定代理人 A0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於民國115年1月5日進行設備搬遷暨人員進駐中和調查園區鑑識科學大樓(即新北市○○區○○路000號)一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法務部調查局鑑識科學處搬遷公告在卷可佐,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兩造應於115年7月1日上午10時至新北市○○區○○路000號接受親子血緣鑑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紹寧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