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親字第45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複 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2、A03等18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為原告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前揭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4,5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子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