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陳祐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瑞騰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117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於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