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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大中華新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采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煌清、李振吉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