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陳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宏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5年度板司調字第32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舜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