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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俊翰

林俊樂林惠真林俊宏林聖傑林思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淑娟、孫郁婷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納聲請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