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林俊翰
林俊樂林惠真林俊宏林聖傑林思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淑娟、孫郁婷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納聲請費。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