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郭進源代 理 人 徐維良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宗武間請求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敬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