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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4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410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施曉君

洪敏誠被 告 林季穎即七三文華服飾店被 告 高可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零貳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又被告雖均未住居於本院訴訟管轄區域內,惟兩造前於訂定系爭契約之時,已經先就本件涉訟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於雙方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約定書影本在卷可稽,則本院就本件涉訟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自有第一審管轄權。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以林季穎即七三文華服飾店為被告,嗣於訴訟繫屬中,追加高可擎為共同被告,有原告於民國115年8月4日提出之民事補正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3至80頁),並變更聲明如下述,核其所為訴之變更、追加,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80,2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被告林季穎即七三文華服飾店於113年6月27日邀同被告高可擎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3,000,000元限額內願負連帶償付之責任,同時依渠等與原告簽立之約定書第21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鈞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鈞院即屬本案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約定書等影本可稽。

(二)被告林季穎即七三文華服飾店於113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2筆,合計本金3,000,000元,其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立有借據等可證。

(三)詎前揭借款雖尚未屆期,惟被告林季穎即七三文華服飾店僅攤還本金119,757元,及繳付利息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付息日」、「最後攤還本金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2,880,2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依渠等簽立之約定書條款第5條第1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及第6條第1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付息,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林季穎即七三文華服飾店清償積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詎未獲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另被告高可擎既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償付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等影本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等影本為證據。

二、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依法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則自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附表: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新台幣元) 餘欠金額 (新台幣元) 借款日/ 到期日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利率 起訖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收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1 借據 300,000元 288,025元 113/06/28 114/08/28 年息 2.220% 114/08/29至清償日止 114/09/29至115/03/28 115/03/29至清償日止 118/06/28 2 借據 2,700,000元 2,592,218元 113/06/28 114/08/28 年息 2.220% 114/08/29至清償日止 114/09/29至115/03/28 115/03/29至清償日止 118/06/28 合計 3,000,000元 2,880,243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