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 告 陳晧威訴訟代理人 李佳倫律師
林瑜庭律師被 告 邵正傑訴訟代理人 劉家瑞律師複 代理人 吳允翔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終止委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訴訟代理人劉家瑞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終止委任)、複代理人吳允翔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劉家瑞律師、複代理人吳允翔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終止委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