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5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553號原 告 黃百合被 告 王文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樓夾層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訂立房屋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約),約定被告自113年7月10日起向原告承租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夾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賃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於每月15日前繳納,詎被告自114年4月15日起即未再支付租金,經以押金4萬元抵償後,仍負欠自114年6月15日起之租金未付,茲系爭房屋租賃期限已期滿,兩造間系爭房屋租賃關係已消滅,被告未即時遷讓交還系爭房屋,即屬無權占有,並受有相當於原月租金額之不當得利,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455條前段、第439條前段、第179條規定及系爭租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自114年6月15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租約、郵局

存證信函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7頁),並有系爭房屋謄本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

1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所有人對於無

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455條前段、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租約終止後,出租人除得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租賃物外,倘出租人為租賃物之所有人時,並得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依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租賃物(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801號裁判參照)。

⒉系爭租約於114年12月31日屆滿,原告於114年11月20日即起

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已明白向被告表示不再續租等反對被告繼續使用收益系爭房屋之意思,而已生阻止續約之效力,兩造間租賃關係至遲於租期屆滿時當然消滅,不生變為不定期限租賃之問題,而被告未於租期屆滿時即時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仍繼續占有系爭房屋,即屬無權占有,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455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全部,洵屬有據。㈢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欠租及不當得利:

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民法第439條前段規定甚明。系爭租約第3條、第4條並約明「租金每月2萬元應於每月15日以前繳納,承租人不得藉任何理由(藉詞)拖延或拒納」(見本院卷第23頁)。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179條、第181條但書亦有明定。而無權占有他人房屋,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被告自114年415日起即未再支付租金,經以押金4萬元抵償後,仍負欠自114年6月15日起之租金未付,於兩造間系爭租約租期屆滿租賃關係消滅後,被告未即時遷讓交還系爭房屋,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相當於原月租金額之利益,該利益依其性質無法返還,則原告依系爭租約第3條、第4條約定及民法第439條前段、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自114年6月15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元,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455條前段、第439條前段、第179條規定及系爭租約,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並自114年6月15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