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55號原 告 翁苡婷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複 代理人 林怡婷律師被 告 陳思玗訴訟代理人 梁惟翔律師
吳存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