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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蕙瀅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盧澤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9月4日115年度訴字第15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