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63號原 告 陳鳳英訴訟代理人 張秉鈞律師被 告 蔡世陸
劉光雲
劉家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93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6萬元,及均自民國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所命給付,於原告以新臺幣15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蔡世陸、劉光雲、劉家豪如以新臺幣156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蔡世陸、劉光雲、劉家豪(下合稱被告,各指其一逕稱其名)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陳力國際$暴富」、「JK.黑」等成年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或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蔡世陸另基於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系爭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民國114年4月28日11時許起,假冒「李明祥警官」、「周士榆檢察官」,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佯稱:
因名下帳戶涉及刑事案件,需提供所有銀行帳戶供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監管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與系爭詐欺集團成員相約交付帳戶資料。蔡世陸遂依「陳力國際$暴富」指示,自行列印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案調查證物清單之不實公文書(其上印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後,於同日17時18分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前,向原告收取其所有之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及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等帳戶之提款卡共5張,並將上開偽造之公文書交付予原告收受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北地檢署核發司法文書之正確性及原告。蔡世陸遂依指示將前揭提款卡攜至臺中市北屯區松竹路上,放在不詳機車置物箱內以轉交予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嗣蔡世陸、劉光雲、劉家豪依系爭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接續持前揭提款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提款卡密碼,致自動櫃員機誤認其等係有權持有提款卡之人,而以此不正方法,取得如附表所示款項得手【蔡世陸共計提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劉光雲共計提領54萬元、劉家豪共計提領52萬元】,再將款項交由劉光雲放置在指定地點,以轉交不詳之系爭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原告因而受有156萬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6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有其遭系爭詐欺集團詐騙,致陷於錯誤而將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交予蔡世陸,嗣遭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盜領原告帳戶內款項後交由劉光雲放置於指定地點,再轉交系爭詐欺集團成員等情,並有蔡世陸向原告拿取金融卡、被告持原告提款卡盜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告間對話紀錄、被告與系爭詐欺集團對話紀錄、原告帳戶存摺及交易明細、原告與系爭詐欺集團對話紀錄等件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41162號卷,下稱偵字卷,第249至316頁、第316至352頁、第372至394頁、第394至403頁、第413至430頁、第493至441頁)。又被告所為假冒公務員、盜領款項等行為,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41162號、第32940號、第34423號、第36907號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金訴字第2184號案件受理(下稱系爭刑案),業經本院刑事庭以系爭刑案判決蔡世陸犯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劉光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數罪,處有期徒刑1年7月;劉家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數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等情,有系爭刑案判決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至27頁),並經本院調閱刑事卷宗核閱無訛,被告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分別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次按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5條亦有明文。上開民法第185條第2項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9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同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人,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
㈡經查,被告等於系爭詐欺集團中擔任車手提領款項,原告因
受系爭詐欺集團詐欺而誤而將附表所示帳戶提款卡交予蔡世陸,嗣遭被告盜領並交予系爭詐欺集團乙情,已如前開認定,則原告意思表示自由因被詐欺而受侵害,而被告假冒公務員、擔任車手提領款項之行為,造成原告所有156萬元之款項遭系爭詐欺集團人員取得,並因而造成金流之斷點,致原告無從向真正取得款項之人追償,原告所受156萬元之財產權即金錢損害,自屬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之權利被侵害而受損害,且被告基於與其系爭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擔全部犯罪計畫之不同角色,在意思聯絡範圍內,相互分工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向原告詐騙取得金錢之不法目的,各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又現今詐騙集團成員分工細膩,各成員職司不同角色、工作、任務,被告與所屬系爭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工以達詐騙原告之同一目的,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依上開規定對原告所受損害連帶負賠償之責,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對共同侵權行為人中之任一人或數人即被告請求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56萬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又無給付之確定期限,亦未約定利率,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均於114年9月1日送達被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附民卷第15至19頁)。
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6萬元,及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6萬元,及均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於法相符,並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3項準用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中又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奇翰附表編號 提領日期 提領車手 銀行帳號 提領地點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1 114年4月29日 劉光雲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 元大銀行(台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號 16時13分40秒 10萬元 16時14分43秒 2萬元 16時23分36秒 3萬元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永豐銀行(台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16時33分13秒 3萬元 16時34分10秒 9萬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玉山銀行(五權分行) 臺中市○區○○路0○000號 16時51分12秒 5萬元 16時52分12秒 5萬元 16時53分01秒 5萬元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萊爾富超商(中西柳川店) 臺中市○區○○路000號 17時09分58秒 2萬元 17時10分54秒 2萬元 統一超商(新五廊門市) 臺中市○區○○路000號 17時15分58秒 2萬元 17時56分38秒 2萬元 統一超商(安龍門市) 臺中市○區○○路0○00號 17時22分60秒 2萬元 2 114年4月30日 蔡世陸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 元大銀行(豐原分行) 臺中市○○區○○○路00號 10時36分40秒 5萬元 10時37分39秒 10萬元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永豐銀行(豐原分行) 臺中市○○區○○路000號 11時19分06秒 5萬元 11時20分33秒 5萬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玉山銀行(豐原分行) 臺中市○○區○○路000號 11時50分31秒 5萬元 11時51分36秒 5萬元 11時52分40秒 5萬元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兆豐銀行(豐原分行) 臺中市○○區○○路000號 12時08分10秒 2萬元 12時09分00秒 2萬元 12時09分49秒 2萬元 統一超商(瑞興門市) 臺中市○○區○○路000號 12時11分43秒 2萬元 12時12分44秒 2萬元 劉光雲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全家超商(臺中台鐵店) 臺中市○區○○○道0段0號1樓 15時21分12秒 2萬元 3 114年5月1日 劉家豪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 元大銀行(北台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09時14分51秒 10萬元 09時16分11秒 5萬元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永豐銀行(台中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09時30分59秒 10萬元 09時31分46秒 2萬元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玉山銀行(五權分行) 臺中市○區○○路0○000號 09時57分14秒 5萬元 09時58分10秒 5萬元 09時59分05秒 5萬元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統一超商(保誠門市) 臺中市○區○○路0○000號 10時04分58秒 2萬元 10時05分40秒 2萬元 10時06分20秒 2萬元 全家超商(臺中金五廊門市)臺中市○區○○街0號 10時17分58秒 2萬元 10時19分18秒 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