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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77號原 告 陳科維上列原告與被告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