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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77號原 告 陳科維被 告 立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運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196號裁定駁回確定,並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977號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又上開補費裁定已於民國115年9月8日合法送達,迄今仍未據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有上開駁回訴訟救助、補費裁定及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見本院115年度救字第196號卷第49至55頁、本院卷第73、77頁、第81至85頁),則原告逾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