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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孝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346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0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萬8,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346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