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 告 許閔盛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玉、林進金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80元,並應按被告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之份數,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其書狀亦有欠缺,於法不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92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依上開說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