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54號上 訴 人 黃浩恩被 上 訴人 吳文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黃浩恩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5年8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03頁)。上訴人自應依本院前揭裁定,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然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5至109頁),則依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因此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