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67號原 告 白蕙瑄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廣祺間請求寵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向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或有管轄權之動物保護機關)就寵物(貓,名稱:小柚子,性別:公,晶片號碼:000000000000000)辦理寵物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佐,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以該寵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起訴狀並未表明該寵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亦無足供估算該寵物交易價額之證據資料,是本院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俾以計徵及裁定命其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寵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暨其認定依據(如同品種貓或相類似貓於本件起訴時於寵物市場之買賣價格或行情資料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