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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067號原 告 白蕙瑄被 告 趙廣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寵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請求被告應向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或有管轄權之動物保護機關)就寵物(貓,名稱:小柚子,性別:公,晶片號碼:000000000000000)辦理寵物登記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佐(見本院卷第13頁),此部分屬因財產權涉訟,經原告陳報混種米克斯寵物貓隻於現行市場交易、認養及長期照護成本為每隻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情,有原告提出之網路認養平台及市面米克斯貓隻交易/補償金行情參考資料可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萬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其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