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75號原 告 游銀雪被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訴訟代理人 孫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本院聲請對原告所有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3813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執行中,惟被告所執執行名義之債權為因房屋貸款所生之債務,發生於民國85年間,迄今已逾30年,被告長達30年從未向原告為任何催告、存證信函、起訴或其他足以中斷時效之行為,原告亦從未為任何還款行為、承認債務或簽署任何相關文件。本件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被告喪失強制執行之請求權基礎,原告得拒絕給付。本件時效消滅係執行名義成立後所發生足以妨礙被告請求之事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語,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被告前身為「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於民國93年變更為「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嗣於96年7月2日報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變更組織,並經核復准予變更為「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7年12月10日核准更名為「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於102年7月1日核准更名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3813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被告所執執行名義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6059號債權憑證,被告前手就本件債權債務關係業已依法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2號確定判決,嗣被告前身即債權人均於每5年內聲請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併換發債權憑證,請求權時效業於聲請強制執行及換發債權憑證時中斷,並自被告取得債權憑證後重行起算。是被告與原告間之債權請求權,無罹於15年請求權時效之情事,本件原告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顯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解除或撤銷、另訂和解契約,或其他類此之情形。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例如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又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
者,依其規定;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民法第125條、第129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及第13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債權憑證,亦為執行程序終結之原因之一,其因開始執行而中斷之時效,即應由此重行起算。
㈢查,依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取得之債權,係因房屋貸款所生
之債務,則被告對原告之借款返還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15年。又被告執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後,依被告提出之債權憑證記載,上開債權憑證源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確定判決,嗣被告之前手先後如附表所示時間依序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換發債權憑證,並於115年1月22日持前開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而由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依法於被告歷次聲請強制執行及換發債權憑證時其時效中斷,而自取得債權憑證後重行起算,尚無罹於15年時效之情形。
四、綜上,原告主張系爭執行事件被告所執執行名義有請求權罹於時效之債權消滅事由,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撤銷,其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盧佩蓁附表:
編號 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間 執行事件繫屬法院案號 1 86年4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執字第2351號 2 91年4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執字第6059號 3 96年4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4 101年2月1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5 103年9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8296號 6 107年5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1400號 7 109年1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執字第153363號 8 114年6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15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