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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8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88號原 告 陳秀蕙即多利生鮮商行被 告 洪士哲即禾膳食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簽訂有蔬菜食材配送協議,原告長期提供蔬菜食材配送與被告,雙方約定付款條件為月結30天匯款。惟被告自民國114年7月起,即發生多次帳款遲延交付之情事,其中114年9月之貨款,被告開立之支票甚至發生跳票情事,經原告催討後始清償。截至目前為止,被告尚欠114年10月之貨款新臺幣(下同)279,037元、114年11月之貨款314,425元、114年12月之貨款287,147元、115年1月之貨款43,955元,以上總計1,147,981元,已逾應付日期,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為此依兩造間系爭蔬菜食材配送協議之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47,9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兩造間有蔬菜食材配送協議之買賣契約關係,約定

貨款為月結30天付款,以及被告積欠其114年10月之貨款279,037元、114年11月之貨款314,425元、114年12月之貨款287,147元、115年1月之貨款43,955元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客戶結帳單影本4紙、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等件為證,核無不合,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惟經核被告積欠原告前開貨款總計應為924,564元(279,037

元+314,425元+287,147元+43,955=924,564元),原告主張總計為1,147,981元,應係誤算。故原告依兩造間蔬菜食材配送協議之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價金)924,564元,即無不合,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從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無確定期限,指未定期限及雖定有期限而其屆至之時期不確定二種情形,前者稱不定期債務,後者稱不確定期限之債務。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約定貨款為月結30天付款,屬雖定有期限而其屆至之時期不確定之情形,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5年5月21日寄存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41頁),依法經10日即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效力,則原告就其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貨款924,564元,並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系爭蔬菜食材配送協議之買賣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價金924,564元及自115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則失去依據,應併駁回。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90條、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