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135號原 告 陳○睿(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張君憶律師被 告 詹○宇(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洪維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侵害配偶身分法益),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7年1月1日與訴外人鄭○文(真實姓名詳卷)結婚,迄今仍為夫妻關係。被告為鄭○文前男友,被告明知鄭○文已婚,被告、鄭○文竟仍於附表所示時間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曖昧訊息,於112年3月16日相約共同赴日本旅行,於112年6月15日共同前往不明酒店發生性行為,於112年6月27日前往高雄洲際酒店幽會、發生性行為,被告、鄭○文上開所為已逾越一般普通朋友正常交往分際,被告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配偶權非憲法或法律上權利,鄭○文與被告聊天時均係以「男朋友」稱呼原告,被告於112年3月16日方知悉原告與鄭○文將於112年6月10日結婚,被告明確知悉鄭○文與原告為配偶之時點為112年6月10日。被告未與鄭○文出國同遊,被告雖與鄭○文相互討論性議題,但無法證明發生性行為。被告與鄭○文曾為男女朋友,2人對話內容僅係回憶先前交往景象,互動僅屬一般友人交往而未逾越分際。原告精神痛苦之主要原因來自於與鄭○文相處不融洽、溝通困難,與被告無涉,原告請求賠償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之權利,是以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是被告辯稱配偶權非法律上權利等語,要非可取。
㈡被告知悉鄭○文為有配偶之人:
被告於112年5月18日向鄭○文傳送:「你這樣忽然外宿,妳老公不會說啥嗎?」(本院卷第31頁),被告於112年5月22日向鄭○文傳送:「他不知道你結婚了喔?」、「你這偽單身」(本院卷第89頁),被告於112年6月5日和鄭○文討論有關原告與鄭○文舉辦婚禮一事,鄭○文提及:「所以想趕快結束這件事,因為辦婚禮就是公告大家我結婚了,不然我平常都跟偽單身沒兩樣,這樣離婚好麻煩喔哈哈哈哈哈」,被告傳送:「可是你們早就登記了不是嗎」(本院卷第33頁),被告係使用「老公」一詞形容原告,且知悉鄭○文早已登記結婚,可證被告至少於112年5月18日即知悉鄭○文為有配偶之人。
㈢被告與鄭○文有逾越一般普通朋友正常交往分際行為:
⒈被告、鄭○文2人有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等情,有被告、
鄭○文2人之對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5至38頁)。其中附表編號8至15所示對話內容,係發生於000年0月00日即被告知悉鄭○文為有配偶之人以後,參諸被告提及:「我也很想,能抱著妳,親親妳,甚至…」、「有見面就能真的抱抱」、「尤其是靠著你睡覺的時候」,可徵被告與鄭○文2人關係親密,已超越一般朋友感情。至附表編號1至7所示對話內容,原告未盡舉證責任證明被告於112年5月18日以前即已知悉鄭○文為有配偶之人,故原告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
⒉原告主張:被告與鄭○文於112年6月15日前往不明酒店發生
性行為、112年6月27日前往高雄洲際酒店幽會、性行為等語,惟被告抗辯:被告與鄭○文係相互討論性議題,無法證明有性行為等語。經查,依附表編號10所示對話紀錄,鄭○文向被告表示可前往櫃檯領取旅館房卡進入特定房間,且鄭○文斯時已在房內等待被告,被告旋於翌日向鄭○文傳送如附表編號11所示訊息:「昨天吃你吃很飽了」;依附表編號14所示對話紀錄,鄭○文再度向被告表示可前往櫃檯領取旅館房卡進入特定房間,且鄭○文斯時已在房內等待被告,鄭○文旋於翌日向被告傳送如附表編號15所示訊息:「昨天先拉掉我上衣蝴蝶結的不知道是誰」、「我就當衣服蝴蝶結太鬆自己掉」等訊息。被告、鄭○文非約在公共區域見面,而係約在具有高度隱密性、可單獨相處且不受打擾之旅館房間內,2人旋於前往旅館隔日傳送具有高度性意涵之訊息,用以回憶前一日2人見面時所發生之事情,是依上開訊息內容,堪認被告與鄭○文於112年6月15日、112年6月27日進入旅館房間後發生性行為等節屬實,而有逾越一般普通朋友正常交往分際之行為,被告上開抗辯不足採信。
⒊綜上所述,原告為鄭○文之配偶,被告至少於112年5月18日
已知悉鄭○文為有配偶之人,被告明知上情,仍向鄭○文傳送如附表編號8至15所示曖昧訊息,並於112年6月15日、112年6月27日與鄭○文前往旅館幽會、發生性行為,被告所為顯逾越一般男女社交之正常分際,已足以破壞原告與鄭○文間之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原告因此受有相當程度痛苦等情,有原告心理評估證明書及原告診斷證明書可佐(本院卷第107至109頁),自係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及婚姻關係之身分法益,而達情節重大之程度,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㈣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
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於107年1月1日與鄭○文結婚且無子女(本院卷第136頁),兩造均係擔任工程師,學歷均為碩士畢業,以及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財產及所得明細(見本院限閱卷),並審酌被告加害情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應為允當,逾此部分則屬過高,不應准許。㈤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為給付無確定期限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原告自得依上述規定,請求被告除給付慰撫金本金外,另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3月13日(本院卷第61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然此僅在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爰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並依聲請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又勻附表:
編號 時間 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 1 109年8月14日 被告:哈哈,我對你肉體的記憶,還停留在20幾 被告:小章魚 被告:你知道我在說啥嗎? 2 109年8月19日 鄭○文:希望名片夾能代替我陪伴你每一天,至少你拿出來用會想起我,哈哈哈 被告:這是一定的 被告:妳很多東西對我來說都是很有意義的 3 112年2月17日 被告:在你結婚前最後在,抱抱妳,捏一下你的臉 被告:我要急著,緊緊抱著你,哈哈,以前那麼愛的人,忽然要結婚了,時間默默走了這麼久 4 112年3月9日 鄭○文:中午隨便吃可阿 鄭○文:還是你明天再想你想吃啥 鄭○文:搞不好你回家睡個覺明天會有特別想吃的 被告:吃你好了 5 112年3月16日 鄭○文:沒有~因為我六月中想去日本,但是找不到人!所以想到你~我不想要擠暑假很熱又到處都是人,想問你有沒有空當一下工具人(我可以自己去但是我男朋友要求我要找得到人陪我去 被告:要去關東還關西啊? 鄭○文:給你選,我就只是想去日本 被告:出國這種事,就得要明確時間點了,哈,你是說6月幾號? 鄭○文:我想要抓6/14或6/15左右(我6/10結婚)6月22那週又放端午連假緊接著放暑假,一來機票會比較貴,二來我覺得你放假還是陪小孩比較好 被告:好,我明天看看 6 112年5月3日 鄭○文:我剛剛跟我朋友說好啦我會把餅送去台大給她她問我會不會穿我前幾天買的露腰洋裝,我說我考慮,她說這樣當天她就可以摸,然後她問我要怎麼去送餅,我說請前男友送我去的,她就說那這樣不行會被你看到,我內心OS你才不希罕咧,早就看過了 被告:對阿,啥都看過了 7 112年5月15日 鄭○文:所以我才決定不想要裝我不愛你了…我很愛…即使我沒辦法跟你每天黏在一起 被告:希望能一直維持到我們很老的時候 鄭○文:會吧~20年都過去了我還要承認我心裡有你,這樣還不夠久喔 鄭○文:可是你又沒有說你還愛我,哼哼 被告:當然啊,只是這種只能放在心裡阿,不然就一發不可收拾了,哈 8 112年5月18日 鄭○文:不然你來啊我幫你揉 被告:不純的嗎?純的我不要 被告:不能只選擇,不純的按摩嗎? 9 112年5月22日 被告:我也很想,能抱著妳,親親妳,甚至…只是這些都僅限我們見面的時候,我們沒見面的時候當你需要我的時候,我沒辦法馬上回復妳,甚至假日,我還會關通知,這些形成的落差,只會讓妳,傷心難過而已 10 112年6月15日 鄭○文:房卡我留在一樓櫃台了,記得拿證件去換房卡,房間是1602 被告:直接跟櫃台說要拿房卡是嗎? 鄭○文:嗯嗯,但要拿證件登記 被告:好 鄭○文:我在房間耍廢了 11 112年6月16日 鄭○文:那記得吃飯 被告:昨天吃你吃很飽了 鄭○文:我好想你 被告:我也是阿 12 112年6月17日 鄭○文:你那天幫我吹頭髮我想起來你以前也都會幫我吹頭髮,我好久沒有人幫我吹頭髮了,有人吹頭髮真好 被告:嗯,對啊,好像每次都是我幫你吹的 13 112年6月19日 被告:有見面就能真的抱抱阿 被告:抱著你的感覺,還是跟之前一樣,一點都沒有變 被告:尤其是靠著你睡覺的時候,真的很像之前那樣 14 112年6月27日 鄭○文:我把房卡留在櫃檯了,如果有停車再跟他們說一下車號 被告:好,幾號房? 鄭○文:1512,我在沙發上耍廢了 15 112年6月28日 鄭○文:想要的更多怎麼辦 被告:要忍住阿,你是人妻了欸 鄭○文:所以你可以忍就是了 鄭○文:昨天先拉掉我上衣蝴蝶結的不知道是誰 鄭○文:那我就當衣服蝴蝶結太鬆自己掉 被告:這是把握機會阿 被告:都已經很少見面時間了,一定要好好把握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