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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36號上 訴 人 林宗植被上訴 人 李沛湘

上列當事人間因115年度訴字第1136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額數為新臺幣(下同)42萬8997元【含系爭房屋交易價額28萬899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9日起計算至上訴日前一日,按月給付1萬元,給付總額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8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