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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94號原 告 徐晟祐訴訟代理人 徐雅芸被 告 陳嘉辰

廖芸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士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