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194號原 告 徐晟祐訴訟代理人 徐雅芸被 告 陳嘉辰
廖芸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士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