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1號原 告 林聖傑被 告 李祥安
謝麗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暨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㈠確認原告對如附表所示之設備(下稱系爭設備)享有所有權。㈡被告應將系爭設備返還原告,並不得再為任何占有、妨礙使用、管理或處分之行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設備之交易價額為據,據原告提出之設備購買證明,系爭設備價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32萬元(計算式如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2,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 動產名稱 單價 數量 金額 1 全自動麵帶式包餡成型機(外部尺寸309×79×145CM) 85萬元 2台 170萬元 2 夾花機(外部尺寸155×65×96CM) 25萬元 2台 50萬元 3 給餡機(外部尺寸40×50×120CM) 5萬元 2台 10萬元 4 饅頭切斷座(外部尺寸40×50×120CM) 25萬元 1台 25萬元 5 氣爆式瓦斯行蒸箱【含子母車】(規格 手動點火[桶裝瓦斯]外部尺寸1230×970×2020MM) 21萬5,000元 2台 43萬元 6 雙門發酵箱【含子母車4台】(外部尺寸1750×890×1950MM) 15萬元 2台 30萬元 7 子母車 2萬7,500元 10台 27萬5,000元 8 冷凍庫(450×315×210 內高) 26萬5,000元 1庫 26萬5,000元 9 冷凍庫(315×405×210 內高) 25萬元 2庫 50萬元 總計 43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