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2號原 告 劉堅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茂峯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