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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兼反訴被告 林依珊被 上訴人即 被 告兼反訴原告 陳億齡上列上訴人林依珊與被上訴人陳億齡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惟均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一、本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8,877元(見本院卷第5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

二、本件就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就反訴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葛其祐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