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83號原 告 觀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婉毓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複代理人 張以璇律師被 告 美商齊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David Ghaemi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複代理人 葉冠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足額繳納第一審訴訟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以民事起訴狀提起訴訟,嗣於115年8月13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證據調查聲請狀,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66,831元,及自113年5月9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返還附件一所示KNX開發工具與KNX收發工具予原告。㈢被告應返還KNX會員使用權限與附件二所示之KNX工具軟體與EITT測試軟體予原告。原告訴之聲明㈠部分,依前開規定,原告原起訴請求8,286,045元部分自上開利息起算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5日止,原告追加380,786元至變更聲明前一日即115年8月12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自應與本金合併算之,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405,6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㈡、㈢部分,依原告陳報訴之聲明㈡、㈢所指KNX工具及會員使用權益及軟體之價值共計155,187元,有匯出匯款賣匯水單/交易憑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2頁),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5,1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60,825元(計算式:9,405,638元+155,187=9,560,8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3,46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8,087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382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婉燕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66萬6,831元) 1 利息 866萬6,831元 113年5月9日 114年12月15日 (1+221/365) 5% 69萬5,720.95元 2 利息 38萬786元 113年5月9日 115年8月12日 (2+96/365) 5% 4萬3,086.2元 小計 73萬8,807.15元 合計 940萬5,6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