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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38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青樺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丁連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固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惟其僅表明提起上訴,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改判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953元,若非全部上訴,應依聲明不服程度之可得利益計繳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