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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574號原 告 邱郁琇被 告 吳嘉恩被 告 王羚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以吳嘉恩為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5年度審附民字第4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嗣於115年5月25日具狀追加王羚權為共同被告,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被告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就原告在本事件移送民事庭成為獨立民事訴訟事件後所為追加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追加被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2,3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