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628號抗 告 人 劉玥劭即原告 之4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成功世家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115年度訴字第2628號(原案號:115年度審補字第103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0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