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66號原 告 吳雪萍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周雅文律師邱冠豪律師被 告 李政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8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請原告提出本件原告遭詐欺集團詐騙後係於本院管轄區之新北市銀行匯款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