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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75號原 告 潘俊霖被 告 科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有任一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㈠本件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請求項目及金額計算式,及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並附繕本一份。

㈡承上,書狀記載方式應符合如附件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規定

所示方式,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或應釋明有何不能以電腦文書製作之情形。逾期未補正,本院將拒絕原告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書狀記載方式應符合如附件所示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之規定,即原則上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或應釋明有何不能以電腦文書製作之情形(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1-12、35-36頁),均以手寫而非電腦繕打,肉眼閱讀困難,與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3項規定不符,爰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規定,裁定限期補正(詳如主文㈡所示),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拒絕原告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並可能同時該當主文第㈠項所示之欠缺,導致駁回本件訴訟。

三、又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1-12、35-36頁),均未具體表明原告起訴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為何,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不符,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詳如主文㈠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葛其祐附件、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

當事人書狀應專供特定事件或案號使用,其用紙之規格,應為A4尺寸(寬二十一公分、高二十九點七公分),紙質應適於卷宗編訂及保存,不得使用供其他用途之紙張作為書狀用紙。

書狀之記載應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

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狀者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之自然人、當事人依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三條規定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其釋明因年齡、學歷、身心狀況、經濟弱勢、在監所或其他拘禁處所等,致不能為之。

二、小額程序起訴,使用司法院所定之表格化訴狀。

三、無礙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並經法院同意。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除經法院同意外,應依下列各款方式為之,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一、上下左右邊界均為二點五公分,字型大小為十四號以上,二十號以下。

二、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二十五點以上,三十點以下。

三、頁面底端編列頁碼。

四、總頁數逾三十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

五、雙面列印。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除經法院同意外,應以黑色或藍色墨水書寫,並於頁面底端編列頁碼,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法院命當事人提出爭點整理狀、言詞辯論意旨狀或其他依法得命提出之書狀者,得指定其書狀之格式、頁數或字數。

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