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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75號原 告 潘俊霖

潘冠友即華宸工程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雷修瑋律師被 告 科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立傳為被告科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兩造當事人均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70、175、178條所明定。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8日繫屬於本院(見本院卷第11頁),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115年7月2日由陳惠琍變更為陳立傳,此有變更前、後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見本院卷第43頁;限閱卷),然兩造當事人迄未聲明由陳立傳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由陳立傳為被告科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葛其祐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