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96號原 告 潘進明訴訟代理人 馬健繻律師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孫世豪被 告 珍饕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宗軒被 告 陳淑貞
蕭明貴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亦有明定。
本件珍饕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珍饕公司)於民國115年4月23日經新北市政府命令解散,並於115年6月10日經同府廢止登記,有各該命令解散、廢止登記函及變更登記表可查,依法應行清算,而珍饕公司未就清算人另有約定,股東亦未另選清算人,應以全體股東蔡宗軒、陳致廷為清算人,原告僅列蔡宗軒為其法定代理人,未經合法代理,自應再開言詞辯論,並限原告於3日內具狀補正珍饕公司完整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以及指定民國115年11月25日14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