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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00號原 告 陳美娟訴訟代理人 何克凡律師被 告 吳飛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號「115年度訴字第171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度訴字第2000號」;關於案號「110年度司執字第9683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5年度司執字第10251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准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所載案號「115年度訴字第1716號」,因分案時發生重複案號所致之錯誤,另案號「115年度司執字第102513號」則誤繕為「110年度司執字第96837號」,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其餘裁定內容均不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