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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0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07號原 告 陳友長被 告 阮氏美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115年度審補字第88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經查,原告於收受前揭命補繳裁判費裁定後,曾於115年8月12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115年8月24日以115年度救字第201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訟救助之聲請,該裁定已於115年9月2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派出所而為送達(經10日即115年9月7日發生送達效力),並於115年9月24日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本件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亦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