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2032號原 告 莊委翰被 告 鄭丞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附民案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728號,刑事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3476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233,333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友人,緣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起至同年2月6日間,向原告表示如投資法拍屋或出借款項與民間房貸二胎抵押之借款人,即可賺取一定報酬及利息,原告聽聞後,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自行或委託訴外人黃琮傅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370萬元予被告。而被告明知應將所收取之款項用作法拍屋投資案件及交付與借款人,不得擅自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附表所收受之款項侵占入己。被告為涉犯侵占罪嫌,經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3476號判決有罪確定,應賠償原告所受上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規定,求為命被告如數連帶給付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作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或抗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前揭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其受有前揭損害,被告於另案刑案(即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3476號刑事案件,下稱另案刑案)審理時業已坦承犯行(見本院卷第19頁),有另案刑案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至2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參酌後,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應堪採信,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因遭侵占所受損害370萬元,洵屬有據。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亦有明文。查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則依前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部分,自得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11月28日送達被告(見附民卷第5頁),被告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即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70萬元,及自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法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此敘明。
七、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刑事判決認定部分請求損害賠償,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用,且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於本院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亦無支付任何訴訟費用,則本院於裁判時,此部分即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品秀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取得時間 取得地點 取得金額 款項用途 1 113年1月18日 11時2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大廳 30萬元 新北市新莊區法拍屋投資案 2 113年1月20日9時34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早餐店 50萬元 3 113年1月30日 9時8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大廳 50萬元 徐振東名下苗栗縣○○鄉○○段 000000地號之土地二胎出借款 4 113年2月1日 10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大廳 70萬元 5 113年2月5日 18時23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50萬元 6 113年2月6日 19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 1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