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4號原 告 小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慶輝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2,502元(計算式:1,202,502元+1,000,000元=2,202,5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