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108號原 告 馬境鎂被 告 張豐時訴訟代理人 邱柏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自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靜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