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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26號原 告 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會承被 告 凱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彥國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楊克成律師張靖律師被 告 一人一口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婷婷被 告 逸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前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740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5年8月20日以民事變更追加被告暨訴之聲明狀擴張其訴之聲明為:

確認被告逸居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一人一口文創股份有限公司,自114年11月8日至115年5月31日止,每月至少有新臺幣(下同)3萬元債權存在。是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3,000元(計算式:30,000元×「6+23/30」=203,000元),經與原訴訟標的金額57萬5,000元合併計算後,變更追加後訴訟標的總金額核定為77萬8,000元(計算式:575,000元+203,000元=77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7,740元,尚應補繳差額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