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28號原 告 彭玉琴
戴保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富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環公司)之全體董事、監察人任期已於民國96年12月5日任期屆滿,經新北市政府於110年1 月28日以北府經司字第1108006492號函通知限期辦理改選事宜,因遲未改選而當然解任等情,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變更登記表、新北市政府函等件在卷可憑,則被告富環公司之原董事長藍秀澤因當然解任而喪失董事身份,其為法定代理人之資格即有欠缺,自有裁定命原告補正之必要,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