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7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黃勁盛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 段00號0樓000室被 上訴人即被 告 新莊鈴木華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清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9月18日115年度訴字第2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原判決廢棄,並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1月19日召開之第三十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玲木華城社區全社區通道納入市府道路管理養護」之決議不存在,並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法上權利為主張,應認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於客觀上不能核定,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