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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82號原 告 季心怡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7日以115年度救字第22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1,216元(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9-17